2014年4月19日 星期六

來談談跟法條相關的東西1.(以免以後又想寫相關的,先留個底)


和關廠工人被勞動部催討返還所領取的退休金的問題有關。本文僅就桃園地院行政庭討論該契約成立與否部分討論,提供一點本人淺見


1. 探求當事人真意係指探求簽訂契約當時,雙方當事人的真意,不是探求單方(勞工)的真意而已。故以民法第98解釋當事人真意觀之,地院僅依勞工單方真意而據此下判定,實有不當。
   (白話版:就像九品芝麻官的林員外要給救命恩人黃老秋的父親土地,卻做成假租賃契約。當然不可能挖個每年交租30萬兩的坑給對方跳。又林員外想贈與卻做成假租賃契約;而黃老秋父親勉為其難接受卻又命令小孩每年交租金,應適用民87-2相關規定。因此包龍星的解讀較符合當事人雙方的真意,而非荒唐鏡的版本)

2.地院行政庭將該契約解為國賠性質,實則勞動部(時稱勞委會,下稱該部)如欲以該給付為國賠性質,當初便應以國賠法第二條直接予以賠償。此係量及事發當時(民國88)行程法並未施行(民國90年施行)。故該部非透過國賠法而予以直接賠償而以行政契約形式,自應認定有要當事人返還係爭金錢之意思。
    (白話版:也就是勞動部如果當初不要勞工還錢,並認定這筆錢是國賠性質,當可不必透過做成假借貸契約來達成目的。這叫脫褲子放屁)

3.故該部之真意當是認定此契約係借貸契約;而今勞工不願返還借金,認定此係當初國家監督不周,而應予賠償之補償金。雙方真意雖不一致,唯仍舊合致而簽訂契約,是否解為勞工實具詐欺之嫌,則仍應深入討論
   (白話版:舉例說明:甲認為乙應賠償其損失,而乙認為它付給甲的金錢是甲向它借的,而甲的損失不在其考量範圍,自然認定甲有返還義務。如果甲向乙借錢本來就無返還意思,而乙並不知情,甲之行為當屬詐欺。此為刑法詐欺罪,勞動部今天告勞工民事,其實很可能已經算客氣了)

4.又地院行政庭認為民事借貸鮮少提及零頭,如借1111111111元,故該部主張之借貸契約應不成立。實則借貸關係之成立與否,與金錢數量並無直接關係。今該部認定其給付之金錢係借與勞工,以補足其退休金無著落所生之生活困頓。行政庭不得以與一般人民借貸之意旨相違,而逕認該契約無效,故該部並無請求權
    (白話版:舉例說明:甲跟乙借11111111111元,並簽訂借貸契約。事後甲主張該借貸違反一般民眾借貸的想法,也就是沒有人借這麼奇怪的零頭,因此無返還金錢義務。這相當奇怪)



有見解也歡迎賜教,畢竟我的意見真的只是淺見。還有討論空間